1.消防備用電源通常有三種
1)柴油發電機;
2)獨立于工作電源的帶電電路;
3)應急電源(EPS)。
2.建筑物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1.5h
2)總建筑面積10萬以上的醫療建筑、老年建筑、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2萬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小于1.0h
3)其他建筑不應小于0.5h。
3.自備應急發電機組提供備用電源時,一級或二級消防電源負荷應設置自動和手動啟動裝置,并在30s內供電;使用中壓柴油發電機組時,確認電源應在火災后60s內。
4.工作電源和應急電源之間采用自動切換方式,按由大到小的原則依次啟動負載容量。電機負載的啟動間隔應為10-20s。
5.柴油發電機組作為消防備用電源時,其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1)供電半徑不大于400米時,應采用低壓柴油發電機組。
2)供電半徑大于400米時,應采用中壓柴油發電機組。
3)線路壓降不應大于電源電壓的5%。

6、備用消防電源的供電時間和容量,應能滿足建筑火災持續時間對消防電氣設備的要求。
7.當消防設備的應急電源(FEPS)用作備用電源時,初始電池安裝容量應為使用容量的3倍。三相電源的EPS單元容量不應大于120kw,單相電源的EPS單元容量不應大于30kw,并應提供單體電池保護和功率平衡裝置。
8.為了確保人員安全,消除或減輕人們的恐懼,避難樓層應設置應急照明。對于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1.5h,照度不應小于3.0LX。
9.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屬于消防電氣設備,其主電源應采用消防電源,備用電源可采用蓄電池。
10.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應具有主電源和備用電源之間的自動切換裝置。主備用電源之間的切換不應引起傳動裝置的誤操作。備用電源的電池容量應保證傳輸裝置在正常監測條件下工作不低于8小時。
11.當建筑物雙電源中的備用電源為冷備用,且備用電源的輸入時間不能滿足消防負荷允許中斷供電的時間時,應設置應急發電機組,機組的輸入時間應滿足消防負荷供電的要求。
12.EPS/UPS不能作為機動消防設備的備用電源。
13、當消防電源設備采用雙電源或雙回路電源時,應切換到最后一級配電箱。當難以使用雙電源或雙回路電源時,應使用柴油發電機作為備用電源。
14、應急照明可使用蓄電池作為備用電源,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
15.蓄電池可作為疏散走道上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但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分鐘。
16、火災報警控制器調試時,使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接斷路和短路,控制器應在100秒內發出故障信號.
17.調試消防聯動控制器時,當消防聯動控制器與備用電源的連接斷開短路時,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能在100秒內發出故障信號。
18.當檢查氣體(泡沫)滅火控制器的以下功能時,氣體(泡沫)滅火控制器和備用電源之間的連接。
21.具有聯動自動控制功能的應急電源應輸入聯動啟動信號,應急電源應在5s內轉入應急工作狀態,主電源和備用電源不得同時輸出;輸入聯動停止信號,應急電源應恢復到主電源工作狀態。
22.備用消防電氣設備的主備電源自動轉換裝置應進行三次試驗,每次試驗應正常。
23.系統季度檢查要求:對主電源和備用電源進行1-3次自動切換測試。
24.斷開卷簾門主電源,使用備用電源,使防火卷簾控制器工作1h,用備用電源啟動快卸控制裝置,防火卷簾應能完成自重下降并下降到下限。
25、備用電源常見故障消防
1.故障現象,火警控制器發出故障報警,備用電源故障燈亮起,打印機打印備用電源故障和時間。
2.失敗原因,備用電源損壞或電壓不足;備用電池連接不良;保險絲燒斷等。